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绍兴同诚保险索赔代理咨询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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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

2011-12-07
1999年6月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
       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
        一、本规定适用于保险期限为1年及1年以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。
        第二部分 保险费率
        二、预定损失率可根据本公司的经验数据编制,也可采用其他公司(如再保险公司)已有的经验表,或根据保险市场经验制定。
        三、预定附加费用率应当符合下述限制:
        (一)个人业务不得超过毛保费的35%;
        (二)团体业务不得超过毛保费的25%.
        第三部分 法定责任准备金
        四、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按照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%提取,也可以按其他方法提取,但提取的总额不应低于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%.
        五、未决赔款准备金
        (一)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
        1.对已提出保险赔付金额要求的,按照提出的保险赔付金额提取,但不超过该保单对该保险事故所承诺的保险金额。
        2.对未提出保险赔付金额要求的,按该保单对该保险事故所承诺的保险金额提取。
        (二)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根据保险公司经验数据计提,但不得高于本会计年度赔款实际支出额的4%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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