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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9年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缴费

2011-11-04
         关于确定2009年市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、基本医疗保险、失业保险、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缴费基数的通知
 
市区各有关单位:
    根据《绍兴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公布2008年浙江省和绍兴市及市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》(绍市劳社发〔2009〕34号)精神,现将2009年度市区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、基本医疗、失业、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缴费基数通知如下:
    一、基本养老保险
    1.2008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高于77754元的,2009年月缴费工资基数按6479元确定;低于15550元的,月缴费工资基数按1295元确定;扩面企业职工选择缴费基数40%的,月缴费工资基数按863元确定。
    2.根据国发[2005]38号及浙政发[2006]48号文件规定,2009年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缴纳标准可在每人每月310元、388元、777元、1166元四个档次选择其中一档缴纳。
    二、失业保险
    1.失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按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确定,2008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77754元的,2009年度月缴费基数按6479元确定;低于25918元的,月缴费基数按2159元确定。
    2.事业单位、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(不包括其下属的三产企业)按上年度本单位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2%缴纳失业保险,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,按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。
    三、基本医疗保险、工伤保险、生育保险
    1.2008年度职工工资总额高于77754元的,2009年月缴费基数按6479元确定;低于25918元的,月缴费基数按2159元确定。
    2.灵活就业人员2009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标准为107元/人·月,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仍为5元/人·月。
    四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
    1.2008年度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高于85695元的,2009年缴费基数按7141元确定;低于34000元的,月缴费基数按2833元确定。
    2.离退休(退职)职工仍按统筹费之和的21%征缴,在职职工个人缴纳部分仍按30元/人·月征缴。
    五、其他
    1.未按规定申报的单位职工缴费工资按该职工上年度缴费基数的110%确定。确定后的缴费基数小于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的,按上述规定的缴费基数确定。
    2.缴费基数和缴费标准执行时间从2009年6月至2010年5月。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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